第三章 業務外包實施
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業務外包實施的管理,嚴格按照業務外包制度、工作流程和相關要求,組織開展業務外包,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,確保承包方嚴格履行業務外包合同。
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做好與承包方的對接工作,加強與承包方的溝通與協調,及時搜集相關信息,發現和解決外包業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。
對于重大業務外包,企業應當密切關注承包方的履約能力,建立相應的應急機制,避免業務外包失敗造成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斷。
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,加強對外包業務的核算與監督,做好業務外包費用結算工作。
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履約能力進行持續評估,有確鑿證據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違約行為,導致業務外包合同無法履行的,應當及時終止合同。
承包方違約并造成企業損失的,企業應當按照合同對承包方進行索賠,并追究責任人責任。
第十六條 業務外包合同執行完成后需要驗收的,企業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或人員對完成的業務外包合同進行驗收,出具驗收證明。
驗收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,應當立即報告,查明原因,及時處理。